近日,记者获悉了一起令人唏嘘的电信诈骗案,事发地为浙江嘉兴海盐县。当事人靠勤恳节俭攒了二十年的积蓄,在短短六天内被骗子全部转走,最终只换来诈骗分子一句冰冷的嘲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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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先生住在农村的老房子里,周边不少邻居早已盖起新房。他平时跑货拉拉送货,早年还做过小生意,靠着省吃俭用整整二十年,攒下了近800万元积蓄。
他生活节俭到了极致:不抽烟不喝酒,身上的上衣单价仅6块多钱,不少还是亲友赠送的;裤子十几块钱一条;脚上穿的鞋,是儿子穿剩下来的。
就是这样一个把一分钱掰成两半花的普通人,最终却落入了诈骗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
事情要从2026年4月说起。陈先生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上海某私募基金的工作人员,称可以带他操作A股,回报率很高。很快,对方工作人员添加了他的社交好友,声称会指导他操作股票。
对方带着他操作了近一个月,他前后投入几十万元,实打实盈利四万多元。而他自己在3月份自主炒股还亏损了一万多元。一赚一亏的强烈对比,让陈先生的戒心慢慢卸了下来。
到了5月,对方更换了说辞,诱导他把资金转到另一款指定交易APP入金,声称该平台手续费更低,还称他是“战略会员”,存入资金越多,回报越高。
为了打消陈先生的顾虑、诱导其转账,对方还编造了冠冕堂皇的理由。以“怕资金来路不干净”为由,声称资金需要先通过“安全账户”完成验资,才能转入交易平台。而这个所谓的“安全账户”,实则是陕西一家公司的对公账户。
从5月14日到5月19日,短短六天时间里,陈先生分六笔向该账户转账:189万元、200万元、50万元、170万元、120万元、60万元,合计789万元。
在整个转账过程中,银行柜台工作人员针对多笔大额可疑转账,多次核实陈先生的身份、反复进行反诈风险提示,但都被他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挡了回去。加上他过往有过大额转账的正常记录,钱款最终还是全部成功转出。
这也是整件事最扎心的地方:反诈防线筑得再牢,也拦不住一个对骗局深信不疑的人。
5月21日上午十点,那款所谓的炒股APP突然无法打开。紧接着,聊天界面跳出一条冰冷的消息:“谢谢你,你是我有史以来最大的一个客户。”
陈先生当天便拨打110报警。海盐县公安局经审查后,认定该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由刑事侦查大队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出具立案告知书。
事发后陈先生专程前往上海,根本找不到对方声称的私募基金机构。目前案件的有效线索,最终只指向了前述的陕西那家公司身上。
而这家涉事陕西公司则单方声称:自己为了办理贷款,将公司U盾和账户密码交给了他人,自己也是受害者。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789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且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作案,根据司法解释可酌情从重处罚。嫌疑人一旦归案,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的量刑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也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如果经查实,该公司明知对方从事诈骗活动,仍出借对公账户U盾、配合转账走账,将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即便真如其所称是“办理贷款时被骗交出账户”,其违规出借对公账户的行为,也违反了银行账户实名管理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性质认定,需以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根据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在陈先生办理大额转账时,已多次进行身份核实与反诈风险提示,转账操作由当事人自主完成。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银行已履行了常规的尽职提醒义务;最终是否需承担被骗资金的民事赔偿责任,需以司法机关的生效认定为准。
任何陌生来电推荐的“高回报、稳赚钱”荐股、理财项目,全是诈骗,没有例外。所谓“安全账户”“验资账户”一律是骗局,正规机构不会要求向陌生私人/公司账户转账。
办理大额转账时,多听一句银行工作人员的提醒,多跟家人商量一次,往往就能避开陷阱。一旦发现被骗,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留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平台截图等全部证据。
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多半是吃人的陷阱。
防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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