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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规定缴“丧失中国籍证明”10年才能参选公职

台湾中央选举委员会(简称中选会)规定,缴附“丧失中国籍证明”10年才能参选。中选会主委游盈隆说,这一规定并无政治考量。

据自由新闻网报道,中选会规定,若有原大陆地区人民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各县市选委会将请户政事务所协助查询候选人是否有缴附丧失原籍证明注记,须完成缴附丧失中国大陆户籍证明给主管机关后届满10年,才能登记为公职候选人。

台湾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星期四(7月16日)将邀请游盈隆等人就“今年11月28日地方公职人员选举选务整备、选务中立、假讯息因应作为与公民投票选务办理情形”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询。

游盈隆会前受访时说明,陆委会是两岸条例的主管机关,中选会尊重陆委会对于陆配居住是否满10年的规定,所以采取新的认定标准。

他说,未来地方选委会在办理参选资格,特别是陆配方面,会请内政部户政司、移民署提供相关资料作为判断的标准,没有什么复杂的政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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